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交欢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交欢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陪酒女不愿意被包夜,而被迫发生多次关系,男子构成***罪吗?
这个问题,就存在了几个比较有争议的地方,首先说,我不是律师,之所以回答这个问题呢!是因为曾经有亲眼目睹过类似的经历。
之前在某地去玩,当地有个朋友招待,在一家消费不低的ktv唱歌时,朋友就叫了几个陪酒女,大家喝多了,其中朋友带来的朋友就在陪酒女不愿意的情况下,在洗手间跟她发生了违背陪酒女意愿的行为,从而导致陪酒女报警。
警察来了之后,问请清楚情况,得知陪酒女的价格是八百还有四百的小费,也就是说,每个陪酒女的价格是1200,然后,朋友的朋友跟陪酒女两个被带走,最后的结果是,由于那家ktv里,这个价格的陪酒女都有特殊的服务,因此性质被定性为piaochang,罚款五千就完事了!
当然,这是一个特例,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那怕是夫妻关系,在违背自己老婆意愿的情况下,都构成***,所以在违背陪酒女意愿的情况下,发生了关系,肯定是构成犯罪的!
酒甚乱性也,在人的思维中陪酒女与陪性是相关相连的,都是男人性发泄职业之一。正常的女性是不从事陪酒行业,即然干了这行就有心里准备。如果说被迫也只是商谈条件或言语不和之间冲突,在女方不情愿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这与女性被逼迫、威胁***性行为有所不同。故定性为***与量刑还是有区别的。
镇雄14岁少女遭性侵后死亡,知情人:两男子当晚给女孩灌酒,***后将其独自留在房间,次日发现死亡。你怎么看?
理智。
家长的求助信我也看了并留言了。我同情并一样愤慨。我若有女儿如此,比家长更会不惜代价为女儿讨公道。
不过冷静一下思考。还是有很多疑点值得商榷。
我相信两个凶手色胆包天,肯定是用酒灌醉女儿发生性行为了。不相信两个凶手会故意害死女儿。
我觉得两个凶手骗色是目的,不可能想***。人活着即使被报警也有的是办法解决,至少罪不至死,不报警以后可以接着发生性行为。人死了自己牢狱之灾不可避免,想继续性行为也不可能了。女儿醉酒如此,不大可能强烈表达报警意愿。
公安局尸检报告称死因是醉酒后吸入呕吐物窒息。人命案,法医敢弄虚作***不太可能。我相信是真的。
目击者称女孩儿独自留房间,两个凶手第二天才发现死亡。我觉得如果女孩儿当时就死了,两个凶手会立即处理尸体,不会傻到独自留女孩儿一夜。
所以我更相信是用酒骗色,但发生了意外死亡,故意***的可能不大。
就算如此,家长痛恨的心情也可以理解。想凶手偿命也是情理之中。不是用酒骗色,女儿不会死。
#新城控股董事长***女童#【一旦女童受到侵犯,法律上是是通过哪些因素判定属于***或者***的?】法医专业定义的***系指男子违背妇女意愿,***用暴力、胁迫、利诱、欺骗、药物或其他手段,使其不敢或者不能抵抗,强行与之发生婚姻以外的***行为。法医鉴定***主要解决两个问题:***和暴力。
「***证明常规检验包括处女膜检验、***(斑)检验、妊娠检验(妊娠一月余胚胎组织可检出ABO血型、胎龄6周可检出HLA抗原)、***传染(如梅毒、艾滋病及软性下疳等)。」暴力检验包括机械性暴力如受害人防卫、抵抗伤,常见为大腿内侧、***、上臂内侧、腕部和膝盖损伤,指甲内抓伤残留生物物证及衣物是否破裂等;其次为精神或心理创伤,主要是威胁、恐吓、利诱及欺骗。此时身体损伤常不明显。再次,醉酒或安眠类药物使其丧失知觉情况下,机体损伤亦不明显,但可通过血液、尿液检出体内毒物或者药物代谢成分。
【如果定义是***,是否涉及到司法鉴定?】有可能涉及到。一种情况,比如嫌疑人通过用手抠摸或者借助器械暴力捅戳女性隐私部位造成组织器官器质性损害如出现大面积肿胀伴皮下出血、软组织撕裂、挫裂伤等,其损伤程度可能达到轻微伤、轻伤甚至重伤时,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明确损伤程度,其目的除佐证***事实存在,还可能追究其“伤害罪”。另种情况,如果受害人指控嫌疑人有***行为如肢体接触类的,但并无影像证据(如视频监控)或旁证支持时,可通过司法鉴定中DNA(如脱落细胞、***、唾液)同一鉴定协助认定***行为。但若仅仅是非肢体接触型如通过***下流的语言和动作***、调戏时,恐怕司法鉴定无用武之地。
【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如何避免女童受到二次伤害?】
经侦查机关等办案单位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若涉及对女性未成年人尤其是隐私部位的检查时,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有关规定,鉴定人必须通知被鉴定人的监护人到场,查体时须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查体前,鉴定人首先告知委托人查体相关事宜,并与被鉴定人及监护人进行充分沟通,告知需要检查的部位、是否会造成二次伤害以及尽量排除心理恐惧和紧张情绪等。为了尽量减少女性受害人心理,鉴定机构尽量指派女性鉴定人员对其隐私部位查体。对于隐私部位查体一般包括徒手检查和器械检查(一般为无创),规范查体不会对被鉴定人造成二次身体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