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隐性收入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隐性收入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什么是灰色收入?
“灰色收入”是介于“合法收入”与“非法收入”之间的一种隐性经济收入,基本上是通过“制度外”实现的。
它既不同于******、走私***等非法收入,又不同于合法的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收入。
其最大的特点是非公开性,即以种种手法和“技术外理”逃避***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灰色收入是指一种潜在的未经报税或未被记录的收入,通常是由未经授权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
这些收入来源可能是非法的,如走私、贩卖非法商品或服务等。也可能是合法的,但未被正式记录或报税,如个体工商户没有向税务部门报备的收入。
灰色收入通常是在现金交易或非正规的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因此很难被监管机构或税务部门发现。灰色收入的存在可能会影响国家税收收入,并且可能导致影响正规经济发展的问题,如不公平竞争、资源分配不均等。
灰色收入是指一些不合法或者没有纳税的收入,通常表现为以现金形式进行交易,或者以某些非正常的手段获取的财物。
比如说,经常看到一些工作人员不正当的利用职权进行收受贿赂的行为,所得到的财物都属于灰色收入的范畴之内。
灰色收入不仅触犯了法律法规,而且长期积累后也会带来不好的后果,影响一个人的生活和社会地位。
被动收入20万的家庭多吗?
应该说还挺多的,毕竟现在的中国发展比较好的,随着时代的进步,现在说得最多的也是理财等钱生钱的生意,再不像以前那样用身体挣钱。像我所在的四线城市已经发展的相当不错了,虽然人均工资才三千,但***的有钱人真的太多了,而到了我们这一代家里积攒起来的财富也能达到被动年收入二十万
隐性债务认定标准?
何谓隐性债务?
地方***变相举借的债务,严格意义上都属于隐性债务。实操中,平台隐性债务的认定标准为公益性项目产生的,且***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统计时间上,大部分地区为2015年1月初-2018年8月底新增的债务,小部分地区为2015年1月初-2017年7月14日新增的债务。由于2017年7月14日召开的金融工作会议要求严控地方***债务增量,终身问责,倒查责任,因此部分保守地区没有统计2017年7月14日之后的债务。
1、关于隐性债务的界定
股权转让合同中应对隐性债务的界定进行明确约定。由于在股权转让之后,隐性债务是否会被追诉并不确定,即目标公司实际承担债务并不确定,所以有人也将此种债务称作目标公司的或然性债务。合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隐性债务进行界定:
(1)发生时间
应在股权转让之前发生。从股权转让合同来看,一般明确为股权转让基准日前实际发生或由基准日前的行为引致。
(2)基本属性
隐性负债是指那些并不由法律或***合同加以规定,但由于公众期望,或政治压力,***必须担当的道义责任或预期责任。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经济。职工为国家创造了巨大财富,这些财富被统一纳入***,用于国家建设。
发给工人的工资只是工人应得收入的一小部分,其中很大一部分变成了公费医疗、***分房、退休金等承诺。
随着改革的深入,企业将不再承担过重的社会职能,上述承诺无法兑现。经济学中称之为国家对工人的“隐性负债”。
***的隐性负债主要指***的社会保障资金,特别是养老金的欠账。据世界银行1996年测算,这部分债务1994年占中国GDP的46-49%,大约为21468-32202亿元。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隐性收入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隐性收入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