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如何做好反洗钱可疑异常交易行为报送?
一、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有效性 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反洗钱规则的核心和关键。
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应包括“报告义务”、“责任豁免”和“保密义务”三个具有内在联系的基本要素。《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规定:缔约国应“制定条例迫使金融机构承担义务——向主管当局迅速报告所有无任何明确经济目的或明显合法目的的、复杂的、不寻常的巨额交易以及异常的交易方式,无须担心因诚意告发而承担违反披露资料限制的刑事或民事责任”。FATF(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四十条建议》第13条规定:“各国法律法规应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如怀疑或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来源于犯罪收益或与恐怖融资活动有关,必须立即直接向金融情报机构报告”;第14条规定:“金融机构及其董事、高级职员、雇员如善意地向金融情报机构报告可疑情况,即使其不能明确说明潜在的犯罪活动的内容和性质,也无论非法活动事实上发生与否,他们都应受法律保护,并免于因违反合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禁止披露信息的有关规定而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但需要同时“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泄露其向金融情报机构报告可疑交易和其他相关信息的情况”。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有效性是指可疑交易报告充分发挥了打击洗钱犯罪的作用,从衡量指标上来看是指:立案数或破案数占可疑交易报告数的比率=移送司法机关可疑交易报告数占总体可疑交易报告数的比率×立案数或破案数占移送司法机关可疑交易报告数的比率。从指标上来看,立案数或破案数占可疑交易报告数的比率越高,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有效性越高;立案数或破案数占可疑交易报告数的比率越低,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有效性越低。一个有效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最基本特征应该是 “刚”“柔”并济。所谓“刚”是指客观报告规则,即报告规则枚举了金融机构需要报告的全部交易或行为类型,并为每类交易或行为预设了阈值,当遇到报告规则枚举的交易或行为,并且交易或 行为超过阈值时,金融机构应提交可疑交易报告。一方面,客观报告规则在特定条件下具有重要作用,如对处于反洗钱工作起步阶段的金融机构,客观报告规则对其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有重要指导意义,可以帮助经验不足的金融机构规避洗钱风险和合规风险;另一方面,客观报告规则容易培养金融机构的依赖性,其自身的设计缺陷将导致金融机构在合规条件下遗漏重要可疑交易信息,造成金融情报的重大损失。所谓“柔”是指主观报告规则,即报告规则仅描述可疑交易或行为具备的特征,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二手车交易反恐防范工作通知?
为加强二手车交易反恐防范工作,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通知,要求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执行互联网二手车交易平台管理规定,加强市场监管和信息安全保护,防范***利用二手车***进行非法活动。同时,要求二手车***应该加强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及时更新车辆信息,引入信用评估等机_
据报道,国家工商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加强二手车交易反恐防范工作。通知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汽车交易市场要认真落实二手车交易反恐防范工作,建立健全反恐防范机制,加强二手车买卖方身份核实工作,认真审核二手车交易相关资料,及时报送可疑交易资料,与公安、金融等部门联合开展反恐防范宣传工作。同时,通知还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汽车交易市场要建立健全比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比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防范潜在比较安全风险,确保二手车交易比较安全。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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